经典案例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逾期办理贷款申请是否违约

案情


甲乙双方于2020年9月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20年11月10日前办理过户,买受人乙方应于签约后七日内向银行申请贷款,若贷款未审批通过或额度不足,则乙方应在过户前将相应房款直接支付出卖人甲方。另约定,任何一方未按约履行,每逾期一日需向对方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赔偿金,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购房贷款

履行中,乙方于9月28日完成原有房屋交易过户后取得购房及贷款资格,于10月18日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后在出卖人配合下于11月4日审核通过。11月11日,双方办理过户手续。之后,双方就买受人延期申请贷款产生争议,出卖人亦晚于约定期限交付房屋,遂涉诉,法院未支持出卖人诉请的延期申请贷款违约金。


解析


买受人虽基于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申请贷款,但其贷款申请仍在过户前获得足额审批,对办理过户及后续放贷等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履行均未造成影响,仅属于瑕疵履约行为,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友情提示


因贷款申请需要出卖人配合,若买受人晚于合同约定申请贷款,给出卖人配合履约造成额外损失的,买受人应予以赔偿。另外,买受人在房屋置换过程中应该预留充足时间,以防出现前手买卖中未及时过户导致限购,或前手买卖中买家迟延付款,导致己方无法按约完成购房款支付等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完毕是一个程序复杂且时间漫长的过程,买卖双方需要在中介、贷款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参与下完成多道手续,过程中难免遇到政策调整、资金周转等情况,这就要求买卖双方,尤其是买受人一方更加慎重地根据自身实际选购房屋,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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