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登记

       国务院55号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章中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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