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买房人贷款审批稍有迟延是否构成违约

贷款审批稍有迟延


案情


2020年12月20日,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21年1月20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乙方申请的贷款需在过户之前审批完成,否则过户当日以现金方式补足差额部分。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期限付款,每逾期一日应以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房产买卖纠纷

履行中,因房屋产证面积与网签合同所载面积有差异,只能重新办理产证后再次申请贷款,最终贷款于2021年2月5日获批,仅比合同约定出卖人可行使解除权的2021年2月4日晚1天。出卖人诉请解除合同,法院未予支持。


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合同权利是获得售房款,贷款审批通过的日期虽晚于合同约定的日期,但并未影响出卖人获得售房款这一主要合同目的的实现。若仅以买受人的瑕疵履约行为为由解除合同,不仅有害于交易安全,也有悖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初衷。当然,买受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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